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怎么认定的?
时间:2023-08-15 16:14:41 1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的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委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待遇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弃保证而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县、乡政府直接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是不合法的,安置费一定要用于村民,不然就是不合法的,由集体进行管理,分给村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过程中,曾经尝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作出规定。

但是,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类重大事项进行规定。

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

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尚未作出立法解释,所以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在2018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仍然给这一难题留下了一个待解的问号,而不是一个确定性、可操作的答案。

然而“资格”及其所影响的权利义务对农民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影响无疑是极为巨大的,有资格有权利,无资格无权利。

而在改革试点领域,同样是有“资格权”的宅基地使用权才会有人参与其流转、租赁甚至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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