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销赃罪亦即洗钱罪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合并而成,统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涉及此项罪名的案件,其涉及金额若低于人民币一万元,那么所面临的刑事法律判决将会因诸多复杂因素的综合考虑而有所不同,这些因素包括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罪犯的悔过态度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等等。
通常而言,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只要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甚至是有立功表现的,都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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