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原有的销赃罪已经正式更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对于那些因犯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他们满足相应的减刑条件时便可申请减刑。
然而,减刑的具体实施需要全面地考虑到犯罪分子在改造过程中的表现、所立下的功劳等多方面因素。
通常情况下,如果犯罪分子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或者是在改造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
举例来说,如果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成功阻止了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话,那么他就应该得到减刑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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