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医疗与护理相结合的服务机构,不仅包括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生活和护理服务的情况,还包括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医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的情况。《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疗与护理相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规定了两类机构的设立:一是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护理服务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受理。对于没有内部养老机构但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开展一体化健康养老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政策支持。第二,医疗机构的设立。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医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优先审批,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养老机构设有门诊、诊所、医务室、护理站,养老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立和执业登记。对于不具备设立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应指导其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免费门诊、转诊、康复指导、远程医疗等服务,或委托其内部医务室,选派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程序是怎样的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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