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挑战需设立国家司法鉴定管理机构
时间:2023-06-06 10:55:30 3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而证据又是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判的依据,是胜诉或败诉的关键。可见,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是司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

国务院机构改革时,于1998年7月批准司法部三定方案中赋予司法行政机关一项新的职能,即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部积极履行了这一职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几经修改,制订了《司法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一个通则),并已付诸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总是徘徊不前,从鉴定机构的设立、鉴定人准入的标准,到、鉴定效力、鉴定责任等都缺乏统一的规范,造成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相互矛盾、各执一词,严重妨碍了正常诉讼程序,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两个办法、一个通则颁布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两个办法、一个通则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整顿。许多省、市都组织了本地域权威性高、协调能力强、指导范围广的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构,部分省、市制定了地方性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有的还组建了司法鉴定中心。这不仅提高了司法鉴定的质量,同时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朝着科学、高效、公正的方向发展。

但不容乐观的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与世界经济往来更加频繁,涉外民商案件以及各类刑事、行政案件都要相应增多,司法鉴定范围必然相应扩大。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设立国家司法鉴定管理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全国的司法鉴定工作,这是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确保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内在需要,也是规范全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分别设立在公安、法院、检察、卫生局、劳动局、技术监督局、房地产局等单位,还有研究所和大学院校。对这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若不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就难以走出以往的司法鉴定误区和怪圈,必然影响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另一个挑战也不可忽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25至29条规定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要进行严格审查;第59至61条规定在庭审质证时,鉴定人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提问,特别是还要接受特聘的专家的询问。这意味着今后鉴定人不但要出庭,还要接受质询提问,直面法庭,这是一个十分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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