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使用费不征收房产税。房地产企业缴纳人防使用费后,人防设施归地产公司使用,地产公司又将人防设施用于出租,那么收取租金是否按租赁业务缴纳房产税?根据大连相关税法规定,转租行为不缴纳房产税,由于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使用费是免税的,地产公司将人防设施出租的行为,是否适用转租行为,不纳租赁环节房产税呢?
答复:根据财税[2005]181号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包括地下人防设施,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房地产企业将人防设施出租的行为不属于转租行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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