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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7-16【实施日期】2008-7-16【发布单位】【文号】粤地税函〔2008〕45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租赁房产加装修房产设备是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梅地税发〔2008〕14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请示》中你市金融、保险等部门的营业网点采取租赁形式租入房产,上述承租人不是该房产的纳税人,因此,其加装修房产、设备等不应征收房产税。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8年7月21日印发
打字:卜翠玉校对:税政一处卢红秋
全文24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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