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四项职责: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被取保候审人遵守
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的职能如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二)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三)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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