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指标:
1、年龄情况(最高分值为60分):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积20分;每减少1周岁,积分增加1分。
2、居住情况(最高分值为50分):在我市城区办理《居住证》的,每满1年积10分。
3、参保情况(最高分值为50分):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每满1年积10分。
加分指标:
4、职业资格水平:取得一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加50分;取得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加40分;取得三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加30分;取得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加20分;取得五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加10分。
5、举家迁移:申请人整户迁入的,加5分。
6、荣誉称号:获得“沈阳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沈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以上称号的,加50分。
7、特殊艰苦行业:从事环卫、护理、保安、民办教育、殡仪服务、公交驾驶、消防等特殊艰苦行业的,工作每满1年的,加20分。
8、民营企业法人:申请人是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加15分。
9、社会服务(最高分值为10分):无偿献血,每献血1次加2分;参加志愿者组织的,加5分。
减分指标:
10、违法行为:近5年内曾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的,每次扣减5分。
11、刑事犯罪记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5减分。
一般来说,通过最简单的方式进行落户,就是进行购房落户,或者是通过投靠落户。需要通过其他的政策落户的话,需要看自己是否拥有该政策执行的标准。如果达到该政策执行的标准的话,即可向当地的户籍部门进行申请政策落户。
一、辽宁省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一览
(一)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55元。
5.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二)挂钩调整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8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1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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