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及条件】:
1、《民法典;
2、《关于收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沈民发〔1999〕8号)。
【收养人收养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亲属过继、继子女改为养子女的除外)。
【办理户口手续】:
1、收养证
;2、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4、落户地户主户口簿、身份证;
5、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办理机构】: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直接受理
【办事时限】:派出所随来随办户口
全文2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