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可以被中止,这是由于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一、行政行为撤销和无效的区别是什么?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明显、重大的违法行政行为;可撤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一般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都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但是两者存在着较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法程度不同
无效行政行为是明显、重大的违法行政行为,其与违法行政行为是隶属关系;而可撤销行政行为是一般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2、抵抗权不同
无效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享有一定的和平抵抗权;而可撤销行政行为在撤销之前,行政相对人不得抵抗,必须先行服从。
3、请求权不同
对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布行政行为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的请求。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则不得提出撤销请求。
4、确认权不同
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确认并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之后,有权机关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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