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中止行政非诉执行,中止条件包括当事人无能力履行或者履行确有困难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且确有理由的;或者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等。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确有理由的,可能发生变更执行标的,或者对案件再审的情况,因此对原执行标的的执行应当中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在执行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继承权利;如果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承担义务。无论哪种情况出现,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
一、行政执行当事人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执行当事人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双方,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变更情形各不相同:
1.行政机关变更。行政机关变更的情形包括:
第一,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执行期间被撤销。原行政机关被撤销,行政权利义务将转移到新的行政机关。
第二,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执行期间被合并。原行政机关被合并后,因其职权并入合并后的新机关,其权利义务由新的机关承受。
第三,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改革中性质发生变化,原属于行政性质,后改变为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
2.行政相对人的变更。变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情形包括:
(1)行政相对人公民死亡的。相对人公民死亡及其主体变更分两种情况:
第一,行政相对人公民作为权利人已死亡,应以继承人对执行标的有无继承权的不同情况而定。有的执行标的依法可以继承,如行政赔偿的财产,继承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已申请执行,有权取得行政赔偿财物。有的执行标的是特定公民的权利,如法院判决限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归还特定公民的权利,如法院判决限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归还特定公民的驾驶证,该公民死亡后,继承人依法无权使用该证,那就不需变更权利,案件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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