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过户办理过程中如果遇到纠纷问题该如何应对
时间:2023-06-13 20:23:05 3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继承的过户手续具体有哪些,在房屋继承过户办理过程中如果遇到纠纷问题该如何应对?

关于房屋继承大家都了解吗?房屋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既然如此,房屋继承应该如何办理?如果发生了房屋继承纠纷又该如何处理?

一、房屋继承过户该如何办理?

1、继承人如果想要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那就需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办理继承过户的话就需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等,如果是遗嘱继承则还需要被继承人所立的已被公证过的遗嘱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的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的原件、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等。

4、如果相关部门将资料审核完毕并通过后,新的房产证书就会出来,按时领取就可以。

二、如果发生房屋继承纠纷该怎么办?

正常情况下,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特殊的存在,比如继子女、同居者等,如果产生纠纷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1、继子女与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有关规定表示,“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所以,继子女与养子女是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的。

2、同居多年也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死亡一方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产生的权利,所以如果与被继承人同居多年也同样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如果遗嘱或者合同中对某些资产做了特殊约定,要根据约定的条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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