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
时间:2023-06-10 06:20:12 4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内容提示:指导员的选拔指导员的条件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指导员的管理(一)指导员的选拔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长期从事劳动工资工作的人员中选拨。每个设区市本级30人左右,每个县(市)10人左右。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聘任,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二)指导员的条件1.熟悉企业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2.了解企业财务制度,熟练掌握企业工资帐务处理业务;3.政治可靠,作风严谨,办理公道,责任心强,勤政廉洁。(三)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1.接受劳动保障、工会、企业家协会或企业的委托,依法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负责对企业劳资双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帮助企业拟定工资协议草案;3.认真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坚持原则,维护资产所有者、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4.对企业工资协商中产生的矛盾,认真负责地进行调解,避免突发性事件和冲突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维护稳定;5.严格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协商有关的事项;6.尊重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不得以任何上级组织和部门的身份,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施加影响;7.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四)指导员的管理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统一管理,登记注册,指导他们开展工作。2.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受托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要在培训合格证书上进行记载。3.不能履行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未能参加培训等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指导员资格,注销聘任证书。4.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由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家协会给予表彰奖励。[详见河北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的通知》(2001年10月22日冀劳社[20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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