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程序的规定。
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定期恨内做出予以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
1、申请文件符合审批机关报送文件的要求;
2、已经明确指定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3、分支机构最低经营资金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数额;
4、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符合我国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5、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1、目的或业务违背中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
2、其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资源的;
3、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限制外国人居住或营业范围限制外国人经营的;
4、申请批准应报明的事项中有虚伪情形韵;
(5)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外国公司所属国家对我国公司不予认可的。
三、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被中国主管机关批准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中国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原则上与东道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相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四、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依法自开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井国公司分支机构要求变更名称、经营范围、代表人、经营期限、注册地址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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