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合同纠纷不同管辖权的建议
时间:2023-05-07 09:54:09 1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告:GoYe法律公司,户籍:中央,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讼代表:郭光光,法律公司合作伙伴被告:福建**华阳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信阳工业区,Haicang,厦门

法定代表人:本公司董事长周*富

原告国业律师事务所因与被告福建**华阳彩印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于2003年7月7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公司声称,原告和被告**彩印公司于2000年11月29日签署了聘书,同意原告担任被告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的发起人和承销商的律师,向保荐人和承保人提供法律服务,被告将向原告支付法律专业人员服务费。在签署任命书后,原告履行了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但被告没有支付费用,理由是其未能上市。上市失败是由被告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被告被要求支付拖欠的法律专业服务费1444882港元

被告**彩色印刷公司在收到投诉后,于2003年7月22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因是:原告GoYe法律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大部分内容都是虚假的,所有这些虚假证件都是在香港制造的;GoYe法律公司很有可能被怀疑违反香港刑法;这起案件在香港有重大影响,此前香港媒体曾报道过。因此,在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管辖权的过程中,香港法院适用香港法律适用于香港管辖权案件的移交。被告**彩印公司解释,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初衷并不是否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而是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存在诸多不便。例如,这起案件在香港有很大影响,涉及虚假上市和香港中介机构。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法院难以调查事实;涉案合同规定了香港法的适用,法院难以查明和适用香港法,特别是判例法;本案涉及的**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百慕大注册,在中国没有住所。法院很难将其作为本案的一方。此外,原告GoYe法律公司已在香港法院提起此案。如果大陆法院再次受理,将成为“一案两诉”。被告人**彩印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原告GoYe法律公司认为,本案是律师完成代理业务后律师费的回收,有利于保障香港的司法独立。根本不存在犯罪嫌疑人问题**彩印公司注册地为厦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这一点是**彩印公司在管辖权异议中不能否认的。至于虚假上市、涉嫌犯罪等事实的调查和法律适用,只能在进入实质性审决后才能确定,彩印公司在香港既没有住所也没有财产。香港法院将对其进行审判,判决将不执行。彩印公司提出的种种不便理由无法成立。对于**彩色印刷公司的法庭来说,审理此案是最大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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