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
1、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联营合同纠纷案由要注意的问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联营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法人型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以财物、资金、技术等出资并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在具备法人条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此种类型纠纷,成立符合《公司法》条件的联营体的,联营方之间发生纠纷的,实体法也适用《公司法》规定,确定案由时可以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由,也可以适用第三级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案由。成立非公司法人联营体的,适用“联营合同纠纷”第三级案由。二是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则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联营方之间发生纠纷的,实体法适用《合伙企业法》,确定案由时可以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由,也可以适用“合伙企业纠纷”案由。没有登记的,实体法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确定案由时应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由。三是合同型联营,即松散型联营,这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按照协议约定相互协作但各自独立经营,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由联营协议加以约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此种类型纠纷按照合同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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