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管辖合营合同纠纷的法律根据
人民法院管辖合营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二、关于合营合同纠纷协议管辖的具体规定
有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具体规定如下:
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合营合同的性质较为特殊,在确认管辖时应当参考具体情况。
三、人民法院管辖合营合同纠纷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合营合同纠纷的范围有:
1.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起诉的;
2.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是否可诉,但其纠纷的内容具有可裁判性且符合受理条件的;
3.纠纷内容系单纯的合伙人自治事项,司法权无法替代进行决策且不具有可裁判性的纠纷法院不得受理。
明确可诉的纠纷类型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合伙除名纠纷。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二是有限合伙人的维权之诉。即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提起诉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诉讼;三是有限合伙人的代位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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