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结算审计有期限吗?具体时间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合同约定的时间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应按下列规定的期限进行审核(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并在审计实施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持审计通知书直接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关要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二。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核时间。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日内500万元以下。500万元-2000万元
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自收到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日,超过5000万元,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竣工结算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总结应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15天内汇总,并在30天内报建设单位审核完成。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交后14日内未提供或未作出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复核,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结算款,逾期不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约定延期付款的,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工程价款的利息。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折价,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承包人对折价或者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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