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较广告是否构成侵权的研究,在于被侵害人提出请求时提供请求权的基础,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比较广告侵权所带来的损害结果有一个周期性和不定性。因此,无论是受害人还是裁判者,对造成损害的数额,都存在难以确定和认定的困难。由于广告本身具有重复发布的功能。因此,对于停止侵害的请求比较理解和把握。但对于要求赔偿损失的数额,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目前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我们认为,对于损害数额的确定,应当把握同质救济的原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评估和衡量:第一,看比较广告侵权的范围和时间,如果广告发布的范围广,时间长,给竞争对手带来的危害就越大;第二看比较广告制作的贬低程度,如果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半信半疑或绝对相信,给竞争对产品销售的冲击程度是不一样的;第三,看竞争对手本身的销售或服务的营业量、利润值;第四,纵向比较竞争对手对于在比较广告发布前后一段时间内的营业量和利润值。
理论界对于比较广告的研究,一般侧重于比较广告的合法价值和违法结果,以及它本身的形式、分类等。这种研究,也为比较广告侵权研究作了铺垫。只要法定程序研究比较广告的侵权,才能合法的比较广告得已存在,充分发挥促进商品更新和服务提高的价值;才能是违法的比较广告及时得已制裁,充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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