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等共计4675.76元。
2009年4月26日下午,浚县黎阳镇西屯村的刘某(9岁)、张某(7岁)和同村的另外两个小孩在本村东西大街路南的一棵树附近玩耍。刘某爬到树上,然后双手抓住树枝,将自己吊在空中,两脚不着地。张某看到后,就从刘某身后拽他的裤边,致使刘某从树上摔下来受伤。刘某的伤情经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6299.84元。刘某的父母因赔偿问题与张某的父母达不成协议,遂将张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法庭经多次耐心调解,因双方意见差距太大,致使调解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在玩耍过程中,原告双手抓住树枝,将自己吊在空中,被告拽原告的裤边,致使原告从树上摔下来受伤。被告应该承担侵害原告身体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原告将自己吊在树上,其活动本身有一定的危险性,对于造成损害,原告自身亦有一定责任。原、被告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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