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领取金额:
东莞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东莞最低工资标准×80%=失业保险金
根据东莞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月计算
东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下限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由市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
从2014年7月起,新增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统一参加我市社会基本,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4年7月前已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2014年7月仍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继续维持其参加的医疗险种直至其此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结束。
申领失业待遇需注意事项: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需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计算跟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直接相关。如您在东莞市外有参加失业保险且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当办结转移手续后再提出申请失业保险金。
3、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请务必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1次(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月底最后二个工作日前)携带身份证或、失业就业登记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验证通过的,当月的失业保险金将于次月发放,且当月失业代缴基本医疗保险才会生效,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验证或验证不通过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和停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验证的,视同重新就业。
4、申领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只能重新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后才能提出。
5、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需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颁发之日起90日内申请;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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