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职工赔偿标准是什么,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
时间:2023-04-20 22:10:44 2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企业重组职工赔偿标准是什么

企业进行破产重组需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工作满一年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

规则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

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些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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