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离职提前几天可以
时间:2023-07-24 09:33:02 3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离职。不过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支付劳动报酬、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在此讲一下试用期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新录用劳动者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无效。

三万元招聘职工,试用期内离职,能否索赔

案例:某外资企业,花了三万元猎头费用,招聘了一企业高管王小姐,与王小姐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结果王小姐因为在职期间感觉工作环境不适应,同时另外又有其他公司愿意出更多薪水聘用王小姐,所以其在第四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辞职后的第四天天交接完工作离开了公司。公司大感后悔,并质疑王小姐是否是合法离职。分析:

本案中,王小姐的离职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员工需要提前三天提出辞职。据此规定,本案中的王小姐,在自己辞职之后的第四天离开了单位,无疑是符合法律规定,合法地行使了自己辞职的权利。

但是公司为了招聘王小姐而支付了三万元的招聘费用,王小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对公司适当的补偿责任?

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这种权利除了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之外,没有任何限制。既然是合法地行使权利,自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王小姐依法离职是不需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

这样一来,公司岂不是要自己承担这三万元的损失?

可想而知,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其本身的目的不外乎在于想通过这个试用期的约定,提高员工在试用期工作表现的积极性,方便自己对员工的管理,如果发现员工在此期间表现欠妥,可以方便进行辞退工作。但是没有想到这种约定不但没有达到方便自己的目的,反而方便了员工的辞职。

其实任何一种合同条款,都是一种双刃剑。当你想运用这种合同条款来约束对方的同时,也会产生约束自己的作用。试用期条款同样如此。

本案例中,企业花费了三万元的费用来进行一个员工的招聘,对这个职位及这个人的条件,要求得应该是十分到位和实际的,聘前的考察工作也是十分认真和严格的。这个的一个员工,一旦确定录用,基本都是签订长期合同,希望长期合作。试用期在立法目的上,不外乎是给双方在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开始之前,互相给一段时间来适应考察,如果发现不妥,可以及时结束合同关系而已。本案中,在录用之前,既然已经对员工进行了严格的考察,自然没有太大必要再约定试用期,再确定一个考察期限。所以我认为,本案中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试用期,无疑是一大败笔,也是最终风险发生的原因。

在此,澄清几个试用期的误区:

1、是不是必须约定试用期?

在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确实遇到过这个问题。本案中的HR也对这个问题产生过疑问。她们说,劳动合同法有试用期的规定,如果不约定试用期,是不是违法的?这种观念无疑产生于对法律了解的太浅,而且没有仲裁实践经验。HR的成熟,不仅应该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理论知识,同时也应当具有丰富的劳动争议处理经验,没有实践经验的支持,就很难在处理争议的过程中,游刃有余,左右逢源。

试用期的约定,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所以,如果企业认为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必要,当然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那么再接着产生的问题是,如果企业不约定试用期,而员工主张约定试用期,怎么办?员工有没有这个权利?

同样,约定试用期,对员工来说,也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当企业与员工都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企业主张不约定试用期,员工主张约定试用期,怎么解决这个问题?两者的行为都是合法的,都在合法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那么在合法的基础上,劳动合同又具有合同的性质,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方能生效。所以如果真的出现企业主张不约定试用期,员工主张约定试用期,解决的方法只能由双方去协商、去沟通、去做思想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法律不作干涉。如果协商不成,则只能罢签合同。总要有一方妥协于另一方的意志。

2、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我们约定三个月行不行?

当然可以。

法律规定的六个月试用期,是试用期最长的限制。在这个限制之内,企业约定多长都是合法的。约定三个月可以,约定一个月也可以,不约定也可以,企业可以视情况与员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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