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本的出资是否能取得股东资格?
在公司法安全价值和工资资本信用理念的影响下,公司注册资本更多的具有债权担保和债务清偿的功能。尽管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改前有不少学者论证并呼吁将人力资本出资列入公司的法定出资形式,但立法机构鉴于劳务资本缺乏债权担保功能以及通说认为的价值不确定性和缺乏转让独立性的可能性,而将其排除在法定的出资形式之外。
所以我国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式上采用了法定出资形式,从公司法上找不到人力资本可以出资的依据。2005年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得以劳务、信用出资,所以人力资本出资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的法律,人力资本的出资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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