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位朋友向您借款之时,可能会有其他人以担保人身份参与其中。
此种情况下,担保人会依照相关合约中的条款,承担起必要的担保义务与责任。
依照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相关规定,若该担保合约中并未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指定或约定不明晰时,则应适用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倘若合约中有明确表述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存在,我们应该遵循第六百八十八条相关规定,即债权人具有选择权,既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亦可行使权利要求保证人在其提供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约定一般保证的情况,我们需要参照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即保证人享有先决条件抗辩权,除非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满足债务清偿需求的情况下,否则其有权拒绝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除非符合上述条款中所列举的特定情况之一。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权人有权根据上述法律及担保合同的约定,自行决定是直接向担保人追索债务,还是优先借助法律手段解决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问题。
如若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有资格依据相关担保合约向担保人提出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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