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决定借款予友人时,为确保借贷双方权益,您可依据法律赋予之多种手段进行担保。
如果您选择物的担保方式,您可以将朋友的部分资产,诸如不动产、机动车辆等作为抵押品,或者采取质押的形式,将朋友的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
若您选择人的担保方式,您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保证,即第三方承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代替其偿还债务或者承担其他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若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当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依照约定实现债权。
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债务人自行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优先从该物的担保中实现债权;
若系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既可从物的担保中实现债权,亦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在您决定借款予友人之前,建议您考虑以上所述的担保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条款,以便于保障您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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