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友朋为借贷双方提供保证责任,则其应负何种责任需视具体保证合同条款及合同载明保证形式而定。
依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形式可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若合同未对此进行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按一般保证执行保证责任;
如属一般保证,则依据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在主债权争议未经审理判决或仲裁、且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未能完成债务偿还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支付保证责任。
然而,如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取消此项权利,则须承担保证责任。
针对连带责任保证,遵循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合约预定情况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亦可选择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额度内负起保证责任。
因此,若友情出任担保人并参与签署保证合同,同时合同中已清晰界定保证形式,则此人会根据合同的约定来承担特定的责任。
如合同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则该人将依照一般保证原则承担保证责任。
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友人身履行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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