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要拆迁,老李夫妻却收到了法院一纸传票,有人告老李要求返还老房子。令老李夫妇不解的是,18年前已归自己的房子,临拆迁了,怎么又有人要收回房子了?老李夫妇不得不走上松江区法院的法庭,为老房子“验明正身”。
居住在北京的老彭与老李夫妇原本并不认识,18年前,因为老彭的岳母要卖房屋而认识了老李夫妇。
2007年,祖传老宅面临动迁的消息从上海传到北京,打破了老彭平静的生活。老彭翻出已经泛黄的老宅土地房产所有证,只身从北京赶回上海,在与老李夫妇协商返还事宜未果后,老彭前往相关部门,将土地使用人改为其已故的岳母孙某。
2007年11月21日,老彭将老李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房屋权属,判令老李限期返还房屋。
老李夫妇收到诉状后,立即提起反诉称,此事另有隐情,要求法院为其确权。2008年1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老李夫妇称,房屋是他们从老彭处合法受让的,当时老彭妻子及岳母都在场,自己为此用去了辛苦积攒下来的3000元积蓄。为证明自己的说法,老李夫妇出示了一张同样已经泛黄的收条,收条上明确记载收到“老李夫妇房屋款叁千元整”的文字,落款人为老彭,落款时间为1990年8月18日。
对于这些证据,老彭表示,系争房屋转让事实从不存在,收条上的3000元为房屋使用费,并非房屋转让款。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是否存在转让事实,2008年2月18日,法官会同书记员分别走访了本案两位证人,两位证人虽然年事已高,但思维清晰,在法官向他们阐明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义务后,两位证人所述事实和老李夫妇在庭审中所述一致。当年老彭将其岳母孙某接到北京居住,要将祖屋卖出,老李夫妇即用当时极为可观的3000元买下了房屋,为日后有个凭据,曾多次要求老彭写下收条,老彭总是推诿,最终在其兄长的斡旋下,老彭才写下了收条。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确系老李夫妇合法受让所得,老李夫妇的反诉请求应得到支持。日前,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老彭的诉请,确认系争房屋归被告老李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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