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卖方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从买方处收取定金,旨在作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担保;
然而由于当事人一方事由的影响,未能如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予以裁定解决。
由于无法归咎于双方当事人的因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出卖方需向买方退还所收到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