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2、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简称居屋),澳门称为经济房屋,台湾称为国民住宅(即国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3、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01.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04.建设安装工程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规费(各地有优惠政策)。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土地出让金,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4、在交易过程中所交税费: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5、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5]。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0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0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0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与丰产路交叉口财富广场5号楼a座1301室找刘云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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