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开发成本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根据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在经济适用房申请或交易过程中擅自收取高于原定价格或集资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作为申请人或交易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在法律监管的基础上保护自己的权益。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核定升平花园二期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通知
青岛纺织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的规定,我们对青岛纺织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升平花园二期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成本进行了审核、公示,并对有关价格事宜进行了核定,现通知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35299.05平方米,其中住宅32739.93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131.00平方米,居委会用房80.00平方米,网点2348.12平方米。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为9529.93平方米。
二、核定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3593元。
三、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7号)的有关规定,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市场价格确定为:
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础上,1-3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52元,4-6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42元,7层以上每建筑平方米加收31元。
四、青岛纺织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不高于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
五、青岛纺织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制作《经济适用住房明码标价书》,在售楼处予以公示,并遵守对阁楼销售价格的承诺,阁楼(按其投影面积计)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600元;未经批准,售房时,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6年11月20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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