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一至四级期满不终止,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五至六级期满不终止,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3、七至十级期满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
20、15、10或5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逾期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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