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释意
对房改房原有产权为67%或52%的基础上补足100%全产权后,凭补差资料更换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
二、登记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之第三节。
三、登记条件
(一)权利人应当在法律文件生效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变更事项涉及他人权利的,变更登记申请应当在法律文件生效或者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三)其他条件见《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规定。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依登记部门提供填报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2、房屋分层分户图2份.
(二)申请人自行提供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所有权属证书;
3、房改补差登记表;
4、其他必要材料。
五、登记办理程序
受理(收费)审核记载登记薄发证归档
六、登记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登簿。
七、登记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套,由承受方缴纳。
八、登记申请部门
登记收件科
九、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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