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初始登记。杭州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或土地审查验收通知书复印件(校对原件)及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及附件)或者其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或者施工许可证(加盖档案馆备案章)复印件一份;(一)建设工程在2000年1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应当提交综合评价表(二)2000年1月30日至2002年11月8日过渡期的竣工验收,应当提供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表或者审批级别明确的竣工验收记录表;(3)2002年11月8日以后的竣工验收,需提供竣工验收记录表;
7房地产测绘成果表及户型图原件;
8。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不提交);
9。1996年11月19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提交《杭州市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及房屋支付确认单》原件;
10;
11。住宅小区配套公共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确认书(含清单)(未经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住宅项目或未经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住宅项目);
12。标准地名使用证书;
13。白蚁防治费结算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校对原件);
14。消防验收申请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校对原件);
1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6。安置房核验登记表。安置房为经济适用房或特殊安置房的,还应提交建委同意的安置房批准文件原件;
1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2。建设者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结婚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单身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对原件)、结婚证复印件(校对原件)、结婚声明书单身。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及附件)或其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备案章)等规划审批材料。
5。1992年7月25日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证书》正本;
6、《房地产测绘成果表》正本;
7,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校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不提交);
8、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收集的其他资料。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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