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办理
时间:2023-04-22 15:21:09 3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需要提交材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勘测报告

5、地籍图(原件二份)

6、契税凭证(原件)

7、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原件)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工程项目表)(原件)

9、视具体情况提交建筑工程总平面图等审照图(原件)

10、竣工验收证明(原件,个人自建房屋除外)

11、建筑面积核定通知单(原件)

12、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原件,个人自建房屋除外)

13、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批复(复印件)

14、房地产开发企业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

15、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部分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16、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或决算书(复印件,住宅、商业、办公房除外)

办证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应缴费用:

(一)登记费:

1、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按登记的项目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办法,由权利人缴纳。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0.20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0.08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0.06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0.04

超过10000部分0.02

按一个地块为一证,每件收费的上限为2万元

2、房屋初始登记

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由权利人缴纳

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减半收取登记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由权利人缴纳

(二)图纸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三)契税、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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