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不成立一般不会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违约缔约过失责任的有: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合同不成立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述人员实施的诸如订立合同等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规定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于“社会公共利益”不足以涵盖“国家利益”,为了使概念更加周延,《民法典》用传统民法上的“公序良俗”代替了“社会公共利益”。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承袭了《民法典》第58条,但将其规范对象扩大为所有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增加了“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
合同签订的双方,发现合同违背自身的意愿或有失公平的,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与对方沟通,沟通无果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违法的合同进行撤销或作废,保护自身的合法合同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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