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时间:2023-06-06 08:20:24 3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和受理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提起。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是否受理申请,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是否写明票据的主要内容,包括丧失的票据的名称、该票据的特征、失去该票据的有关情节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同时还应审查申请人有无诉讼能力和有无申请权以及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等等。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依职权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这是公示催告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做出无效判决的前提。

(一)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

停止支付的通知,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向支付人发出的停止支付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书,应直接送达票据负有支付义务的支付人。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支付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前已经支付或贴现,支付人或贴现人应立即回复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告以收款人的名称。人民法院应将此转告申请人,申请人可据此以收款人为被告提起票据诉讼。

(二)发出公示催告公告

为了催促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保障利害关系人对票据的合法权益免受票据无效判决的影响,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既是公示催告的实质内容,也是公示催告程序合理性的体现。

三、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是指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申报权利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申报权利人应当是持票人。善意持票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票据让与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又经过背书取得票据的人。

(2)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只能向发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提出。

(3)申报权利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进行。指定期间不得少于60日。

(4)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5)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申报权利成立,在法律上产生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应当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在收到申报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支付人。申请人或支付人不服裁定的,可以向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除权判决

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作出无效判决,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无效判决。

除权判决应当公告,除权判决一旦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1)票据失去效力,持有票据的利害关系人不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对判决有异议的,可以按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起诉;(2)公示催告申请人根据法院判决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款项,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案例一:

申请人:山西省×市机械总公司

江苏省×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7月29日,申请人山西省×市机械总公司工作人员周×出差途经上海时,被他人盗走汇往江苏×县采购机械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金额25万元,出票人是中国工商银行山西×市分行,持票人是×市机械工业总公司,支付人是中国工商银行江苏×县支行,承兑协议编号是9-2-2,交易合同号码为96-15,未向任何单位背书转让。汇票被盗后,周×立即在江苏省、上海市及山西省×市的各大报纸、广播电视台刊登、刊播声明该票据作废,以防他人非法使用。申请人法律顾问得知此事后,立即建议总公司向江苏省×县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审查申请后认为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受理申请,并于接到申请的第二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向支付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县支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60天公告期间,无利害关系人向该院申报权利,法院根据公示催告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于1996年12月17日判决:

1、宣告承兑编号为9-2-2和交易合同号为96-15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发票人为山西中国工商银行×市分行,持票人为山西省×市机械工业总公司,支付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县支行,票面金额为25万元)无效;

2、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判理解说:

江苏省×县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作为该银行汇票支付地中国工商银行江苏×县支行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即: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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