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其专业性、创新性、社会性既赋予了它广泛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决定了它在司法实践中的坎坷征程。
首先,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担保机制,能否得到受诉法院的认可是其需要直面的首要问题。
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担保方式,法律中没有明文认可,且超出了人们通常接受认可的担保方式,这是对人们接受度的挑战。
虽然在云南省、深圳市、天津市以及上海浦东等地,该种担保方式已经得到认可和执行,但在其他地区,即使有保险公司承保该项险种,但该地区的法院对于没有得到最高院认可的担保方式持似是而非的态度。有法官认为在诉讼保全中引入保险机制能很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利器,应在司法实践中推广,但也有法官持否定的态度。由此也造成了诉讼保全责任险在司法适用中得不到广泛应用。
其次,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担保方式,诉讼保全责任险从产生之初到现在,仍处在有待发展完善的阶段。
不可否认,诉讼保全责任险在很多方面仍然不够完善。如制度建设上,因各保险公司考量不同,在保险费率的设置方面存在差异,保单设置方面也不尽相同。适用范围上,诉讼保全责任险也仅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可以适用,对于其他诉讼保全如行为保全中则无法运用。种种现实问题是该担保方式需要逐步解决和完善的。
再次,在诉讼保全制度中引入保险担保机制,尚缺乏制度性的规范管理机制。
为此,康为民建议国家在建立保险担保机制时,由中国保监会监督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如制定这类保险的收费标准等。
一、财产保全担保形式
1、实物财产担保,利用实物担保的形式主要体现在用住房、汽车、工厂或者土地等进行担保。这种担保形式在不利用现金做担保的前提下,避免了资金占用,以此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也会更容易被法院认可。但是缺点在于:对于食物担保需要专业人员对实物进行财产评估,最终来确定其市场价值。所以这样必定会对大大降低申请财产保全的效率。
2、现金担保,现金担保是所有担保形式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方式。毕竟用现金可以直接衡量其额度,后期也方便执行。但是这种方式也有着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普通人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的现金。即使有些企业有足够的现金可供担保,但用现金做担保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动,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3、银行保函担保,银行保函担保的实质就是:银行向申请人提供一张保函来向法院进行担保。这样一来,当由于申请人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时,银行会替申请人支付。这种担保形式的信誉度比较高,特别容易被法院认可,很容易通过审核。但是如果申请人想要申请银行的担保保函,难度就很大了,一般只有大型企业才符合申请标准。
4、保险公司保函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就是保险公司新出的一种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然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投保,待保险公司出具一份保函之后,申请人可以将此保函交给法院。这份保函和银行保函的作用一样。对于这种新型的担保形式,它的产生真正解决了很多当事人担保难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它的手续简单,收费低,而且也会被法院认可。不过这种形式出现的时间比较短,所以在法院审核的过程中,耗费的时间稍稍长点,有很多细节还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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