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5人经某职介机构介绍到外地一食品公司务工,报到时却发现不是招工简章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工资也比约定的低了很多。陈某等向介绍他们务工的职介机构反映,但该机构经理解释说他们的职责只是把务工人员介绍到务工单位,至于安排什么工作岗位是务工单位的事,与职介机构无关。在再三商讨未果的情况下,陈某等5人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了投诉,要求该职介机构要么给协调工作岗位,要么退还向他们收取的每人1000元的中介服务费。
接到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查证,该职介机构虽然把陈某等介绍到了务工单位,但并没有安排到具体工作岗位,用工单位也未与陈某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数额与招工简章上介绍的也不相符,该职介机构的行为属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职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遂依法向该职介机构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退还陈某等5人中介服务费每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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