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视为构成违约行为,买方有权对其提出违约索赔。在此情况下,如开发商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无法交房并无合理原因解释的话,买方即可予以解除合同,相应的一切经济损失将由开发商全权负责赔偿。倘若开发商经催告后能够在三个月之内完成交房手续的,买方将不得随意提出解除合同,但可向开发商索求因逾期交付所导致的相应损失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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