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给业主,业主可先行进行收楼手续。在此过程中,业主应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通知,明确告知其限期内必须如期交房,否则将追究其逾期的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对超期交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索赔。在收到催告通知后的第三个月期限届满时,若开发商仍然未能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房屋,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的话,那么业主则有权依据合同条款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保留索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的权益,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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