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因迟延交付房产所产生的违约行为的严重性,通常需要参考合同中对于交房日期的明确约定以及实际交房时间之间的差距。若合同中有确切的交房期限规定,且用以交付房产的开发商并未按照该既定日期或者合同所允许的延期时限履行义务,那么便可以认定此行为构成了一种违约现象。而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则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是延迟交付的持续时间长短;
其次,是否存在合理的延期原因;
最后,还需关注合同中所规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例如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这些条款都将对违约行为的严重性进行直接的衡量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