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进行维权。《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且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一、有限合伙人能参与合伙事务吗?
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合伙事务的处理,只是不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七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伙企业债务清偿有哪些规则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规则: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竞业禁止的义务有哪些?
竞业禁止义务如下: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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