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设定试用期系违之法令,实不可纵容为之。
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逾越六个月光阴。
若劳动合约中所规定的劳动期限为一年或不足一年且时长三个月以上者,则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份;再有,如工作年限为一至三年者,试用期最长久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份;而若是工作年限已达三年或更久,则试用期最长期限通常不会超出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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