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对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构成进行准确的区分和判断,则需深入剖析相关行为所特有的特性及核心要素。
就不当得利而言,其本质上归因于行为人在未获得法律明确授权或依据的情况下,获取了不当的经济利益,同时给他人带来相应的财产损失。
例如,当事人在操作过程中误将资金转至他人银行账户,收款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此款,若符合上述条件,那么便可被视为构成不当得利。
另一方面来看,侵占罪则是指行为人擅自将原本由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务、遗忘物或隐藏物非法据为己有,且以此非法占有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且在明知应予归还之时仍坚持不予退还的犯罪行为。
从总体上看,不当得利主要强调的是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关系,而侵占罪则涉及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范畴。
要想做出准确判断,必须综合考虑取得财物的手段方式、行为人的主观预谋动机、财物本身的属性及其价值数额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全文4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