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乃指在无合法依据或事后失去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并确认的因给他人造成损失所带来的利益。譬如在销售过程中多收取顾客货款,或者将捡到的遗失物品私自占有的行为皆可视为不当得利。在此类行为中,获益之人称之为受益者,而财产受损之人则称为受害者。而侵害占有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进行非法占有,且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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