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应当及时清除,工具应当在固定位置存放。
2.厂(场)区道路应当平坦、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除要作业地段必须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警告牌示。
在通道上空架设管、线、栈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搭设的便桥应当牢固,并设有扶手和防滑设施。
固定式的钢直梯、斜梯和固定式工业平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厂(场)区内绿化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3.生产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在夜间和能见度差的天气应当设置警示灯。
4.建筑物必须坚固,结构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堆放物品的荷重不得超过建筑物设计负荷。
禁止利用设计上不允许的屋架或者屋面梁作为起重梁架。
生产用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禁止生产、仓储用房与居住用房合用或者连接。
5.经常有水、油脂或者其他液体的劳动场所,应当设有排水、防滑、防腐蚀、防渗透的设施。
6.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便于劳动者操作。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起台应当设置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05米。机械设备或者流水作业线的危险空档,应当用栅栏封闭;因工作需要穿越时,应当搭设安全过桥。
7.劳动场所的光线和工作地点局部照明,应当符合采光、照明的设计标准。
8.室内劳动场所通风换气条件必须良好。室内工作温度达到国家规定的高温或者低温作业标准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取暖措施。
9.露天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晒、防寒、防雨、防风、防雷击等防护措施,并为长期从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休息场所。
10.在架空输电线路下,禁止起重机械作业;在一侧起重吊装,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从事其他作业,应当采取预防触电的措施。
11.阵风风力6级以上,不得在露天高处作业或者起重作业。因故障、灾害急需抢修或者有特殊生产作业需要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2.爆破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距离,设置警戒标志,并指定专人警戒。
13.进入洞室、井坑、管道、容器和船舱等空气不畅通的场所作业,应当采取通风、排气、检测、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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