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苏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卫生、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全文3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