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
时间:2023-05-08 10:00:14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Q:《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经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完善了审计监督机制,完善了审计监督责任,强化了审计监督手段,规范了审计监督行为,对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审计法的实施,完善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和规范审计工作,有必要对现行《审计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

问:《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监督的范围有何规定?

A: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条例》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具体范围:一是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范围。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财政资金用在哪里,审计就跟进”。为此,《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真实、合法、有效地接受和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二是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债筹集资金等全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不动用全部财政资金,但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虽不超过50%但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是加大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就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等涉及国家财政收支的具体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四是增加了社会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核查范围。《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监督权有何规定?

答:为确保审计监督工作依法实施,《条例》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限:一是增加了查询账户和存款的具体程序。二是增加了材料、资产的封存程序和期限。三是扩大了可公布审计结果的范围。现行《条例》将公布范围限定为三类: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的、社会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为加强审计监督,取消了现行规定的范围限制。但是,在公布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时,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条例》规定,公布上市公司审计结果的,应当提前5日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四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直接审计的情况。为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实施前三日通知被审计单位,但“有特殊情况”的,不得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条例规定,“特殊情况”仅限于处理紧急事项、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和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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